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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离婚诉讼(境内)管辖的问题,请收好!

2020/9/28 9: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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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境内)管辖

近期我所接到一个关于离婚案管辖的咨询案例,当事人的疑问是,双方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A市,但夫妻俩已经移居到B市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办理居住证(暂住证),若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在B市起诉?

这个案子焦点非常明显,就是在于离婚诉讼的管辖。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我们非常好确认,通常是根据户籍地确定,但是要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