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
关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既包括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亦当然包括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口头约定,即双方关于真实的交易价款为70万元的约定。因此,被上诉人收取涉案的70万元购房款,其收取该款项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同时也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是否存在欺诈。至于上诉人所称,其因被上诉人销售人员的欺诈和误导而签订涉案合同并支付涉案款项,被上诉人交付的车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其遭受重大损失等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涉合同履行及合同撤销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