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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劳动者与单位约定放弃购买社保,事后应当如何认定?
2020/9/28 10:17:53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珠海】: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自己已购买商业保险而与用人单位约定不需给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现小明因患病需长期治疗,但是由于其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如今小明诉请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能否被支持呢?
案件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 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则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虽然小明知情并同意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因小明个人放弃而消灭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小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小明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用人单位应向小明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
粤ICP备1509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