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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成律师: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0/10/23 15:42:15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珠海】:

问:民事主体之间的会议纪要法律效力如何?

答: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应当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一】北京市光环电信集团与广州格莱玛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终4610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00年6月和8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舒明收到北京市某电信集团(以下简称某集团)的两次现金汇款合共2000000元。2003年3月7日,双方制作《会议纪要》确认此事,并约定分五年退还此款。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该《会议纪要》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会议纪要》具有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公司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

 

【案例二】公报案例:南海市邮电局诉崔立新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简要案情:被告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10元,而该月被告的电话费帐户内仅有余额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电话费,被告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该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我局下属的黄岐分局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但事后反悔。

【法院裁判要旨】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关系合法,对《会议纪要》的效力予以认可,但是事实上被告的电话线路设备被人盗用,被告不该支付被盗用电话所造成的电话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除缴纳每月该缴话费外,有权拒绝原告让其交付盗打电话产生的费用的请求。

 

【案例三】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09年12月31日,漳电分公司与弘桥公司签订《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1、#2机组拆除资产处置合同书》(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合同》),约定:“弘桥公司为漳电分公司设备处置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项目的联合体总承包(其联合体组成成员为河间公司);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649.5万元;合同签订前,联合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首付中标价款2127.01万元,2010年1月10日前付清标的余款1522.49万元和履约保证金720万元(含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在全部中标价款未付清前不得进入现场拆除”等内容。同日,漳电分公司、弘桥公司、河间公司、广建公司共同签署《中电投漳泽电力漳泽发电分公司#1、#2机组拆除资产处置中标价款付款事宜会议商讨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约定:“由广建公司代弘桥公司、河间公司向漳电分公司支付中标价款1400万元,弘桥公司在2010年1月10日前将余款2249.5万元履约汇入漳电分公司指定账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余款,漳电分公司有权废标,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726.11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单位”。

【法院裁判要旨】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所体现的内容是广建公司和漳电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会议纪要》虽名为纪要,但其内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实为一份附条件的债务转让协议,故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审法院也对其观点予以认同,但是该《会议纪要》是附条件的,本案事实中,该条件并未达成,被告无需承担还款义务。